适用于正常类、限用类中型无人机!民航局适航司印发《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及符合性指导材料 (试行)》

发表时间:2024-08-07 14:13作者:SkyCells
低空经济中,无人机的适航审定一直是各方关注的一个热点。今年2月,民航局发布《限用类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审定指南》征求意见稿,这对于中型无人机的适航审定来说十分比较重要的文件(民航局发布《限用类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审定指南》征求意见稿,2月29日截止),因此我们也一直在跟踪关注。
据8月7日黄烁桥教授“适航思维”的消息,近日,民航局适航司正式印发了《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及符合性指导材料 (试行)》咨询通告民航适函[2024]52号,AC-92-AA-2024-02)。值得一提的是,该文件同时适用于正常类和限用类的中型无人机的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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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等设计批准工作。对于申请设计批准正常中型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将第2章的条款作为审定基础;对于申请设计批准的限用类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将第2章除第2.3节之外的条款 作为审定基础;如在上述设计批准项目中,本咨询通告第2章的 适航标准未涵盖或者不适用产品的特定设计特征或使用场景要求,可采用问题纪要的形式补充或替换相关适航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第3章符合性指导材料所描述的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并非强制要求,即并非表明对第2章适航标准相关条款符合性的唯一方法。该符合性指导材料主要适用于限用类中型电动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对于其他构型或其他动力驱动形式的 限用类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人可参考其符合性验证思 路适当调整或重新制定符合性方法,在获得局方接受后,采用问题纪要记录新的符合性方
此外,该符合性指导材料也未完全涵盖针对正常类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可由申请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与局方讨论后确定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并使用问题纪要将其记录。后续将根据审查项目的实践积累情况,逐步将符合性方法补充到本咨询通告符合性指导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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